执法案例

法庭押后因不遵从证监会就调查市场操纵案发出的通知而展开的刑事检控聆讯-解读

事实补充

截至2026年8月18日,经简体中文、繁体中文及英文检索,未发现可靠外部来源披露周柏华的职业或市场身份、两宗市场操纵调查涉及的证券、账户和交易期间,或周在有关调查中的具体角色。现有公开资料也没有显示周已被控市场操纵;本次刑事检控只涉及其被指未遵从调查通知的行为。

可补充的制度及先例背景包括:

  • 2007年,另一名人士在一宗涉嫌市场操纵调查中未按第183条通知出席会见,其后又违反高等法院要求出席会见的命令。法庭裁定其藐视法庭并下令拘捕和监禁;他在承诺出席会见并交出旅行证件后获释。
  • 2010年,两名已在市场操纵案中被定罪的人士,另因无合理辩解地拒绝回答证监会调查问题而被定罪,各被判监一个月。法庭不接受错误法律意见足以构成合理辩解,并强调有关罪行会妨碍证监会履行调查职能。
  • 2025年,高等法院在一宗第185条申请中区分了强制履行命令与惩罚程序的证明责任,并拒绝执行一份未获证明有效送达的调查通知。该案说明法院会严格审查通知送达、合理辩解及程序公平,而不会因为证监会已展开调查便自动推定不遵从成立。
  • 证监会现行合作指引明确指出,按照第183条通知交出文件或出席会见只是履行法定义务,本身不属于可获认可的额外合作;该指引亦不适用于刑事案件,刑事检控由律政司行使不受约束的酌情权。

解读

本案审理的是不遵从调查通知而不是市场操纵

这宗程序必须与两宗尚在调查的市场操纵案件分开理解。周柏华被控的是在无合理辩解下未按三份第183条通知交出纪录、文件及出席会见;公开资料没有显示他已因市场操纵被起诉,更没有任何法院就相关操纵行为作出认定。

周已否认控罪,案件仍处于审讯前阶段。新闻中提到的调查、检控内容、逮捕和保释条件,都不应被表述为有罪裁决;下一次聆讯主要是继续推进刑事程序,而非当然会在当日就实体控罪作出判决。

第183条通知具有强制性但不是没有程序边界

第183条赋予调查员广泛的资料取得权,可要求受调查人或可能掌握相关资料的人交出纪录、解释文件、出席会见及回答问题。收件人可能是调查对象,也可能只是协助调查的证人,因此收到通知本身并不证明其参与了相关市场失当行为。

强制性不等于监管机关可以忽略程序要求。近期判例显示,通知是否依法送达、要求是否落在法定范围、收件人是否实际管有或控制有关资料,以及所谓合理辩解是否有事实和证据支持,均可能成为法院独立审查的事项。

合理辩解需要即时处理并以证据支持

过往判例反映,“不知道如何回应”、内部管理变动、资料搬迁或依赖错误法律意见,并不会自然构成合理辩解。真正无法依时履行时,关键通常在于收件人是否立即说明障碍、保存相关资料、提出可行的替代履行安排,并保留完整书面记录。

从合规管理角度,收到通知后应尽快完成以下事项:

  1. 核对通知的送达方式、收件主体、法定依据、范围、期限及指定会见安排。
  2. 立即发出文件保存指示,暂停可能影响相关电邮、聊天记录、装置或交易资料的常规删除程序。
  3. 识别资料的实际保管人、系统位置、境内外存储安排及机构对资料所拥有的控制权。
  4. 如存在客观障碍,尽早以准确事实向证监会提出,并附上时间线、搜寻记录及拟议补救方案。
  5. 为会见人员安排独立、适当的法律意见,避免机构与个人之间潜在利益冲突被忽略。

临近期限才笼统表示资料遗失、人员离职或系统已迁移,通常难以形成可靠的抗辩基础。机构应把每项搜寻、判断、沟通和提交动作记录下来,使其能够证明已真诚并持续地尝试履行要求。

强制回答、自证其罪声明与法律专业保密权应分别处理

证监会会见不同于一般自愿访问。受第183条通知约束的人原则上须回答相关问题;如果某项回答可能导致其入罪,应在回答前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自证其罪声明,而不是以保持沉默代替回应。妥善提出声明后,有关强制回答在针对该人的刑事程序中受到法定使用限制,但有关保护并非对所有程序和用途都一概适用。

法律专业保密权则针对受保护的法律意见和诉讼材料。应对团队应先辨识可能受保护的文件,建立审阅和异议机制,并就争议资料与证监会沟通;不能把整批业务资料笼统标示为保密,也不应因担心入罪而擅自拒绝所有问题。

逮捕令和保释条件源自法院程序而非自动处罚

本案的逮捕令是因周缺席两次已排期的法庭聆讯而产生,并非收到或未履行第183条通知后自动发生的行政措施。区分这两条程序链十分重要:三项控罪处理调查通知是否被违反,逮捕令则确保被告回到法院面对已经启动的刑事程序。

现金保释、不得离港、交出旅行证件、指定住址及定期报到,主要用于管理再次缺席和潜在离境风险。这些限制的严厉程度不能用来推断法院已接受控方对三项控罪或两宗市场操纵调查的实体主张。

法定保密义务限制调查信息的内部流转

收到调查通知后,有关调查的非公开信息通常受《证券及期货条例》的保密制度约束。收件人可以在法定例外内寻求律师或其他合资格专业顾问的意见,但不应把通知、问题范围或调查资料随意转发给同事、集团公司、顾问或涉事客户。

机构应以需要知道为原则设计内部处理路径,并在每次披露前确认接收人、法律依据、披露范围和后续保密责任。若业务上需要向董事会、母公司、保险人或其他人士说明情况,应先确认是否属于既有例外、证监会可视为已同意的有限通知,或需要另行取得书面同意。

履行法定义务与争取合作认可不能混为一谈

依时交出资料和出席会见,是第183条下的最低义务,不是可以交换宽免的额外合作。证监会的合作指引明确排除把单纯履行通知视为合作,而且该指引不适用于刑事案件,因此不能假设迟延履行后便可按纪律处分的合作折扣方式处理刑事责任。

如收件人同时是持牌人、上市发行人董事或其他受监管人员,还应识别是否存在持续的监管、雇佣、上市规则或专业责任。不同制度可能就不合作、误导监管机构、违反保密义务或法庭缺席分别产生后果,不能只处理第184条控罪而忽略其他风险。

未公开调查细节本身不应成为推测空间

证监会没有公开两宗市场操纵调查的标的及周柏华的角色,可能同时受到调查保密、无罪推定和避免妨碍持续调查等考虑影响。在更多正式资料出现前,不能根据三份通知的日期、保释条件或“市场操纵”这一概括描述,反推有关证券、交易规模或周是否为主谋、协助者或单纯资料持有人。

后续最值得关注的是控方如何证明三份通知的有效送达、具体要求及不遵从行为,辩方提出何种合理辩解,以及法院如何处理不同通知对应的文件交付与会见义务。只有这些事项进入公开庭审或判词后,才能对本案的法律边界作更具体评价。

执法新闻原文

法庭押后因不遵从证监会就调查市场操纵案发出的通知而展开的刑事检控聆讯

2026年8月13日

东区裁判法院今天将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就周柏华(男)提出的刑事检控的聆讯,押后至2026年9月17日再讯。周被指没有遵从证监会就两宗正在调查的市场操纵案件而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83条发出的通知(注1至3)。

在今天的聆讯中,周否认三项控罪,即在无合理辩解的情况下,未有按照证监会分别在2024年7月24日、2024年8月9日及2024年10月25日发出的通知的要求,交出纪录及文件并出席会见。

周因缺席先前定于2025年10月23日及2025年12月4日进行的两次法庭聆讯,被裁判官发出逮捕令,及在被拘捕后带到法庭应讯(注4)。

法庭批准周保释,条件是他:(i) 缴交15,000元的保释金;(ii) 不得离开香港并交出所有旅行证件;(iii) 于所提供的住址居住,并在住所有变更前通知警方;及(iv) 每周三次到警署报到。

备注:

  1. 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82条展开调查。
  2.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83(1)条,任何受调查人,或调查员有合理因由相信是管有载有或相当可能载有与某项调查有关的资料的任何纪录或文件的人,或调查员有合理因由相信是以其他方式管有该等资料的人,须(其中包括)(a) 在该调查员以书面合理地要求的时间内,在该调查员以书面合理地要求的地点,向该调查员交出该调查员指明的、与或可能与该项调查有关的并且是由该人所管有的纪录或文件;或(b) 在该调查员以书面合理地要求的时间及地点,面见该调查员,并回答该调查员就调查中的事宜向该人提出的问题。
  3. 证监会乃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84(1)(a)及184(1)(c)条对周提出检控。
  4. 证监会在2025年12月4日的聆讯上,就周缺席有关法律程序向法庭申请逮捕令。

最后更新日期:2026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