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30日,中美元首在釜山会晤中达成共识,暂时停止了持续近一年的贸易冲突升级,使中美经贸关系进入了一个暂时的平稳期。双方均表示将在“对等”的基础上,通过“对话与合作”解决经贸分歧,并采取了一系列削弱或暂停限制措施的行动。尽管如此,中美两国在科技竞争、产能过剩等关键领域的根本性分歧和竞争对抗格局并未改变,企业仍需保持高度警惕和长期规划。
一、 核心贸易限制措施的具体变化
此次“休战”带来的调整是多方面的,涉及关税、出口管制、实体清单等多个核心领域,具体体现为:
A. 关税及对等关税措施的调整
在关税领域,双方的调整体现为“有降有停,亦有保留”。
首先,美方在芬太尼问题上做出调整,自2025年11月10日起,特朗普政府将对原产于中国的芬太尼关税由20%降至10%。
作为回应,中国税则委员会自同日起,停止了对原产于美国的鸡肉、小麦、玉米、棉花等产品(原加征15%)以及对高粱、大豆、猪肉、牛肉、水产品等(原加征10%)的报复性关税。
与此同时,在更广泛的对等关税方面,双方均采取了暂停加征的措施。美国宣布将继续暂停对中国产品征收的24%对等关税至2026年11月10日;相应地,中国也宣布继续暂停实施对美国产品24%的对等关税税率。这一系列同步操作的实质效果是,双方在未来一年内均将维持在10%的对等关税水平。
B. 出口管制与技术限制措施的变化
出口管制领域的变化尤为关键,呈现出“互停、一松、一紧”的复杂态势。
最引人注目的是,美国商务部(BIS)宣布自11月10日起暂停实施其“出口管制50%规则”,为期一年,此举极大缓解了中国企业的供应链压力。
作为对等措施,中国商务部也宣布暂停实施此前为反制该规则而出台的针对稀土、锂电池、超硬材料及相关技术的出口管制,此暂停措施涉及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5号、56号、57号、58号以及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1号、62号中的相关内容,并同步暂停了相关的域外管辖措施,暂停期至2026年11月10日。
另一方面,针对镓、锗、石墨等关键物项,中方的管制政策则有所“放松”,从此前“原则上不予许可”的强硬立场,调整为在许可证管理下“适度放宽审批尺度”,具体是指暂停实施商务部公告2024年第46号第二款的措施,暂停期至2026年11月27日。
同时,中方也“收紧”了部分管控,为回应美方在芬太NI问题上的关切,新增了对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出口的13种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口管控(详见商务部等5部门公告2025年第72号)。
C. 清单措施(实体清单与不可靠实体清单)的调整
针对清单措施的调整是此次“休战”的重点,其核心逻辑是“由禁转审”,即以许可证管理取代过去的绝对禁令。
具体而言,中国商务部宣布,自11月10日起,根据相关公告(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13号),对“出口管制管控清单”中涉及的15家美国实体采取停止相关措施;同时,根据另一公告(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1号),对另外16家美国实体采取继续暂停相关措施一年的决定。同时,对“不可靠实体清单”中的22家实体(包括针对因美纳公司的进口禁令以及其他21家实体的投资禁令),也分别采取了“停止”或“暂停”措施(详见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公告〔2025〕5号、6号和7号)。此外,随着美国暂停301调查,中方也暂停实施了针对韩华海洋株式会社5家美国子公司的“反制清单”禁令(详见商务部决定〔2025〕第7号)。
D. 其他贸易救济与措施的调整
在其他贸易救济领域,双方也进行了同步清理,涉及301调查、反倾销和市场准入等多个方面。
首先,在301调查方面,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宣布,自11月10日起暂停实施针对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业的301调查措施,为期一年。
作为对等回应,中国交通运输部发布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5年第69号),宣布自2025年11月10日13时01分起,停止对美国相关船只征收“特别港务费”的反制措施,并同步停止对航运业、造船业及相关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受影响情况的调查。
其次,在反倾销领域,中国商务部发布2025年第71号公告,宣布自11月10日起,停止对原产于美国的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G.654.E光纤)的反规避措施。
最后,在市场准入方面,中国海关总署发布《2025年第217号公告》,废止了此前的《2025年第30号公告》,恢复了美国CHS Inc.等3家企业的大豆输华资质,为恢复采购美国大豆清除了障碍。
二、 仍在继续的核心限制措施与企业应对风险提示
尽管双方释放了大量积极信号,但企业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这并非全面取消限制,“休战期”的合规风险依然存在,多项限制措施仍在继续:
1. 基础关税与核心 301 惩罚性关税的维持 双方暂停的仅是24%的“对等关税”,但以下高额关税和限制仍在继续:
(1)原始 301 关税: 美国对华进口商品(涉及 List 1、List 2、List 3、List 4A 的大部分产品)征收的惩罚性 301 关税**(税率在 7.5% 至 25% 之间)**仍然全面生效,这是对华贸易壁垒的核心组成部分。
(2)特定行业高关税: 针对中国电动汽车(EV,税率高达 100%)、太阳能产品、锂电池、医疗用品、关键矿物、钢铝等产品大幅提高的关税,继续作为对华不友好措施执行。
(3)中国保留关税: 中方在公告中明确保留了对美国原产煤炭、液化天然气(15%)以及原油、农业机械、大排量汽车和皮卡(10%)加征的关税,这些领域的贸易成本并未因“休战”而降低。
2. 核心技术出口管制(AI芯片与清单)的持续
(1)高端 AI 芯片禁令: 美国商务部工业与安全局(BIS)通过其《出口管制条例》(EAR)对中国获取高端 AI 芯片(如高性能 GPU)实施的严格出口限制,并未在此次“休战期”内得到任何放松或暂停。这项措施属于美国在半导体和计算能力领域维护技术优势的核心基础性管制。
(2)实体清单与许可壁垒: 针对华为等数百家中国公司的“实体清单”(Entity List)限制依然生效。虽然上文C部分提到部分“出口管制管控清单”的措施被暂停,但绝大多数清单内企业获取美国技术仍需许可证,且审批结果通常被推定为拒绝。
(3)供应链投资限制: 《芯片与科学法案》规定,接受美国政府补贴的公司在 10 年内禁止在中国扩大或升级先进芯片产能(特别是先进制程),旨在构建中美技术硬性脱钩的护栏。
3. “许可管理”取代“绝对禁令”——最大的合规变化 此次调整最需警惕的是“暂停实施”而非“永久取消”。上文C部分中提到的所有被暂停禁令的实体(共计31+22+5家)并未被移出清单。这意味着监管从“绝对禁止交易”转向了“许可管理”。企业在与这些实体进行原先被禁止的交易(如出口、投资)时,仍必须向中国商务部申请许可证,只有在获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4. 金融、投资及其他系统性限制
(1)金融制裁(OFAC/SDN): 美国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对涉嫌与特定行为(如贩毒、军工、人权)相关的中国企业和个人实施的**特别指定国民清单(SDN List)**制裁持续有效,限制其金融交易。
(2)对中国军工复合体的投资禁令: 禁止美国投资者对被认定与中国军工企业相关的公司进行投资。
(3)政府合作禁令: 针对特定领域的政府间合作限制,例如长期生效的沃尔夫条款(Wolf Amendment),禁止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与中国政府进行双边合作。
(4)网联车与无人机审查: 针对中国网联车、无人机系统等的信息通信技术与服务安全审查仍在进行,可能导致进一步的市场限制。
5. 持续的出口管制与新增管制(中方) 中国对镓、锗、石墨的出口管制并未取消,只是审批尺度有所放宽,许可证申请程序依然是企业对美出口的必要前提。
6. 监管的不明确性 针对韩华5家美国子公司的“反制清单”禁令虽然暂停,但公告中未明确后续与这些实体交易是否需要申请许可。企业在交易前应主动咨询中国商务部,以明确监管要求。
发表评论